从我国当前的立法分析,除了展会标志因符合《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进而取得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成为特殊标志、根据《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成为上海世界博览会标志权以外,其余的展会标志并未被列为知识产权的范畴。因此,当展会标志被侵犯时,标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向侵犯者主张侵权责任,这显然不利于展览设计活动的顺利召开,也损害了展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根据我国国际展会召开的实际情况以及展会标志被侵犯的现状,应当将展会标志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并就展会标志专门制定法律保护规则,在其受到侵害时提供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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