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权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对世博标志权并未限定保护期限,这意味着上述两项专有权长期有效。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特殊标志的保护期限是4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申请,延长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因此,其余的展会标志如若被认定为特殊标志,权利人自可选择按照上述期限享受保护,但未被认定为特殊标志的展会标志亦应当具有一定的保护期,且该期限应长于4年因为国家对特殊标志的保护侧重于行政管理及社会公益活动的目的,而其余展会标志特别是贸易类展会标志则需要组织者经过长期的投入与运作,广泛的宣传与推广,才能达到相当的社会知名度,进而获取利润。借鉴商标权的期限,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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