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判例和法学著作使用了一个名词:商业外观,商业外观最初包括产品的外形或者形状、产品的包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颜色或者设计、所使用的颜色与其他因素的组合。显然,商业外观起初的范围较为狭窄,仅限定于商品或服务的“装扮”方式。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商业外观的范围不断得以扩张。
1983年联邦巡回法院指出,商业外观体现一个商品的整体形象,其规格、形状、颜色或者其组合、质地、雕刻甚至于特制的销售技艺亦可成为商业外观之构成要素。而在1992年,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商业外观为“企业从事商业活动之整体形象”,因此,餐厅外部的形状与整体外观、可识别性的标志、内部的厨房地板设计、装修、菜单、用于装食物的器具、服务人员的着装以及能反映TacoCabana总体形象的其他特征皆为商业外观。显然,此时商业外观不仅仅指商品的整体形象,还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