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展会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标法》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与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下称“政府等”)举办的博览会,或政府等以外的人举办的博览会,或者外国的政府等或取得外国政府许可的人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将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记的商标(受奖者使用其标记作商标的一部分者除外)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显然,《商标法》从反面的角度规定了各种博览会标记的专属性,防止他人将上述标志抢注为商标。《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1项明确规定:“将他人广为所知的对商品等的表示(指有关他人业务上的姓名、商号、商标、徽章、商品的容器或包装及其他对商品和经营的表示,以下同),作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等的表示使用,或者将使用这种商品等表示的商品,予以转让、交付,或者为转让、交付目的而展览,输出或输入,产生与他人商品或经营混同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同时,该法第川条明确国际机构的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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